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2012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营业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掌握营业税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
(三)掌握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营业税的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五)熟悉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六)熟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内容
(七)了解营业税的特点
(八)了解教育费附加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营业税的特点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劳务税。
二、营业税的特点
1.以非货物营业额为征税对象;
2.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
3.计算简便,征收成本较低。
第二节 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均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应税劳务包括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税法对几种特殊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作了特别规定。
第四节 营业税税目与税率
一、营业税的税目
现行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设置了9个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五大类。
(二)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项内容。
(三)金融保险业
1.金融业是经营货币和信用融通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信托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2.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四)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是专门办理信息传递业务活动的总称,包括邮政、电信及与邮政、电信相关的业务。
(五)文化体育业
1.文化业指从事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2.体育业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六)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七)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营业税的税率
营业税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3.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五节 营业税计税依据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又称营业税的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为从事交通运输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建筑业
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承包建筑工程、修缮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
(三)金融保险业
1.金融业的营业额主要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益、融资租赁收益以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其应税营业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一是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二是以余额为营业额;三是以手续费收入为营业额。
2.保险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收入。
(四)邮电通信业
1.邮政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传递函件或者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或其他邮政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2.电信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电报、电话、电传、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或其他电信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五)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的计税依据为从事文化体育业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包括演出收入、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经营游览场所收入和体育收入。
(六)娱乐业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七)服务业
服务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各项服务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全额。
1.代理业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2.旅店业的营业额为提供住宿服务的各项收入。
3.饮食业的营业额为向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而取得的餐饮收入。
4.旅游业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广告业营业额为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刊登、发布等活动取得的广告收人。
6.租赁业务的营业额是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租金的全额收入,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7.仓储业的营业额为经营仓储业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费用。
8.其他服务业的营业额为发生其他服务业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和价外费用。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的计税依据为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转让额,具体包括无形资产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全部货币、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而向不动产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六节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或销售额、转让额)×适用税率
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 000-5 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营业税税收减免
(一)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二)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金融保险类;
2.科技信息类;
3.文化教育类;
4.军转、残疾和下岗再就业类;
5.医疗卫生类;
6.其他业务类。
第八节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营业税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子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两个显著特点:(1)税款专款专用;(2)属于附加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从地域上看分布很广。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行政区域的不同,设置了三档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三税”的一种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税收减免条款。如果税法规定减免“三税”,也就相应地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市建设税的地点。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的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二、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与计征依据
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三)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四)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与缴纳
1.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征收比率
2.教育费附加的缴纳。
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款同时缴纳。
(五)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原则上比照“三税”的减免规定。如果税法规定“三税”减免。则教育费附加也就相应地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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